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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年绵阳市残疾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我院两案例入选
时间:2025-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5月16日,在绵阳市第三十五次“全国助残日”法治宣传活动上,根据残疾人司法保护市级协作机制,市残联、市检察院、市法院对2023年-2024年期间的残疾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进行了联合发布。其中,我院陶某与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冯某与梁某恋爱期间借贷纠纷支持起诉案两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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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绵阳市各级残联组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共同推动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2025年5月16日,在绵阳市第三十五次“全国助残日”法治宣传活动上,根据残疾人司法保护市级协作机制,市残联、市检察院、市法院对2023年-2024年期间的残疾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进行了联合发布。此次联合发布,旨在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为残疾人依法维权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也展示司法机关在残疾人权益保护领域的工作成果和坚定决心。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残疾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关心关爱残疾人,共同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3-2024年绵阳市

残疾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

北川羌族自治县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残联”联动监督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2

何某等10名劳动者与某企业集体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化解残疾人群体烦“薪”事

3

陶某与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检察+残联”协作机制联动维护残疾人权益

4

冯某与梁某恋爱期间借贷纠纷支持起诉案——“多元协同+庭前调解”诠释服务涉残纠纷温度

5

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法院携手各方共促残疾人权益维护

6

白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法院“无声”化解涉残疾人民间借贷纠纷




北川羌族自治县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残联”联动监督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一)基本案情。受“5·12”汶川特大地震影响,北川羌族自治县残障人士比例较高,全县持证和疑似残疾人约1.9万人,行动不便人群对无障碍环境需求明显。经灾后高水平重建,北川新县城无障碍设施较为完善,但管理不到位问题较为突出。该县检察院根据人大代表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建议,组织公益诉讼团队对城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情况开展调查,发现存在盲道被违规占用、未配备无障碍公共汽车、体育场等公共场所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等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遂于2023年5月就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立案。

(二)监督过程。案件立案后,县检察院邀请包括残联和残疾人在内的有关方面代表举行公开听证,并向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同年8月,又针对电影院等公共文化场所缺乏无障碍相关设施的情形对有关责任主体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经过整改后,县检察院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县残联负责人和残疾人代表以及相关行政责任部门负责人,实地回访查看并对相关点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确认。通过监督,推动相关部门组织清理违规占用盲道1000余米、整改占用盲道的情形10余处,增设残疾人车位10余个,电影院设置了无障碍观影区域,改装无障碍公共汽车6辆、增设无障碍公交车8辆,县域内公共汽车逐步迭代更换为无障碍车型。同时,以个案办理推动工作机制优化,县人大、县政协分别和县检察院签订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实施办法,县残联与县检察院共同建立残疾人领域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

(三)典型意义。该案系涉残疾人公共权益保障问题。案件办理期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布之时,检察机关立足基层社会治理实际,积极履职维护残疾人群体权益,为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创新。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残联组织社会监督的紧密结合与工作协同,以组织公开听证、提出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提升认识、依法履职、全面整改,切实维护、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充分享受无障碍通行便利,平等便捷地参与、融入社会生活。




何某等10名劳动者与某企业集体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化解残疾人群体烦“薪”事


(一)基本案情。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何某等10名残疾人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某企业从事3D建模等工作。因经营不善该企业自2022年下半年开始陆续拖欠何某等10名残疾人工资共计11万余元,经多次索要企业都未能全额支付,导致何某等10名残疾人生活陷入困境。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2023年4月,北川羌族自治县检察院收到法律援助律师支持起诉的申请后,承办检察官一边对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一边积极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向其释法说理,督促其积极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经调查核实,县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充分,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属实,符合民事支持起诉的情形,遂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案件办理过程中,县检察院积极运用“尔姆孜巴”检察调解机制,邀请当地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及有威望热心肠老命人(有威望的老年人)参与调解,形成和解意见后,及时对接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最终,经检法合力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公司承诺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所拖欠的劳务费。

案件执行阶段,因企业财务状况一再恶化,调解协议仅得到部分履行,法院对企业财产拍卖分配后,仍有3万余元无法执行到位。被欠薪残疾人再次找到县检察院,该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调查程序。经逐一核实,对未执行到位且家庭困难的7名残疾劳动者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余元,圆满解决了残疾人的烦“薪”事。

(三)典型意义。该案系涉残疾劳动者欠薪纠纷。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沟通不便、法律知识欠缺等诸多困难,在面临欠薪困境时往往无力独自维权。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并联合法院开展工作,共同推动和解协议转化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为残疾人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司法救助,最终化解了社会矛盾,增强了残疾人对社会的信任与归属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陶某与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检察+残联”协作机制联动维护残疾人权益


(一)基本案情。陶某系安州区肢体一级残疾人,从事砂石个体经营。2021年9月至2023年11月,陶某向绵阳某矿业有限公司供应砂石原料,该公司累计欠陶某材料款79万余元,双方约定2023年12月前结清但陶某多次催要未果。陶某遂向安州区残联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区残联根据与区检察院建立的协作机制第一时间向区检察院移交线索。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2024年4月1日,陶某向安州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诉讼维权提供法律帮助,区检察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涉案公司已有多件民事执行案件,涉及众多债务,若仅依靠支持起诉,诉讼过程漫长,即使最终胜诉也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经沟通,涉案公司有支付意愿但确因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承办检察官遂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形成初步和解意向。4月3日上午,区检察院联合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场调解,促成双方达成按月支付、先少后多的分期付款共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区检察院当日下午将案件材料移交区法院启动程序,区法院随即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至此,陶某长达数月的诉求在三日内得到圆满解决。

(三)典型意义。该案系涉残疾人买卖合同纠纷。陶某作为一名残疾人,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基于对残联组织的信赖和认可,遇事首先向残联反映和表达诉求。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残联与检察机关建立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的生动实践,实现了信息有效对接、线索快速移送、案件高效办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时,主动落实检调对接,找准“利益平衡”点,积极运用矛盾多元化解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衔接“检察和解”与“司法确认”增强法律效力,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司法成本,切实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




冯某与梁某恋爱期间借贷纠纷支持起诉案——“多元协同+庭前调解”诠释服务涉残纠纷温度


(一)基本案情。冯某系听力及语言残疾人,2019年经人介绍与梁某确立恋爱关系。在2019年至2021年二人恋爱期间,梁某以各种借口从冯某处索要钱财。冯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梁某多次转账共计3万余元。2021年12月冯某与梁某结束恋爱关系。冯某认为其向梁某的大部分转账属于借款,并多次请求梁某归还无果,后梁某将其拉入黑名单无法联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2023年2月15日,冯某向安州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鉴于冯某听力及语言障碍,承办检察官先是通过“笔对笔”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后决定立案审查,并主动联系区残联帮助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明法律引导冯某收集聊天记录等重要证据,因其交流障碍难以独立完成,遂依法协助收集冯某的微信账单和支付宝账单,调取电子账单190余条。在调查过程中,联系手语老师多次对冯某进行询问,并开展释法说理和情理疏导。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安州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经审查,由于部分证据灭失,冯某与梁某恋爱期间的多笔小额转账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难以清晰划分,且在总金额中也无法区分,若法院直接判决不利于矛盾化解。案件移送法院后,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法官沟通本案的特殊情况,并与法官达成“共同促成和解是最优解决方案”的一致意见。开庭前,在检法两家、法援律师、手语老师以及冯某家属的共同努力下,梁某同意退还冯某借款8000元,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做出民事调解书,在持续跟进监督下,该款已还清。

(三)典型意义。该案系涉残疾人恋爱期间借款纠纷。冯某作为一名听障残疾人,沟通交流存在一定障碍,纠纷调处易情绪敏感和焦虑,且本案还存在恋爱期间借款证据搜集困难、法院直接判决不利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等问题。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联动残联指派手语翻译、协调法律援助律师介入、联合法院开展调解,形成司法保护合力;另一方面,打造庭前全方位服务体系,通过心理疏导干预、主动协助取证、全程陪同应诉等举措,针对性破解残疾人面临的沟通障碍、举证困难、诉讼焦虑等问题。通过“支持起诉+庭前调解”模式,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开展矛盾源头治理,既实现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高效维护,又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理念,传递了检察温度。




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法院携手各方共促残疾人权益维护


(一)基本案情。杨某系肢体一级残疾人(事故前为肢体三级残疾人)。2019年3月,杨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曾某驾驶小轿车撞倒并碾压导致右下肢截肢,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杨某向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法院受理后进行庭前调解,在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除保险公司承担39万余元赔偿外,曾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杨某赔偿18万余元),各方当事人均服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赔付,但曾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后杨某于2022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杨某作为一名独居残疾人,法律认知水平较低,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生活保障压力相对缓解后,面对曾某长时间不履行赔偿义务且不接听电话的情况,未曾产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维权的想法,在区残联工作人员上门开展走访时才顺口说出相关情况。区残联根据协作机制及时与区法院进行了反馈沟通。区法院获悉情况后,积极引导杨某申请强制执行并优先立案。立案后,执行法官坚持“刚柔并济、民生优先”的执行理念,立即查控冻结曾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资金共计约6.29万元,杨某及时领取。对剩余约12.07万元赔偿款,执行法官立即与残联、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当事人所在辖区镇政府多家联动,发挥各自优势,多次向曾某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于2022年8月在当地镇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曾某从2023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向杨某支付4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在法院的监督下,曾某已按约支付2023年、2024年赔偿款,仅剩最后一期赔偿款因未到支付期限而暂未支付。

(三)典型意义。该案系涉残疾人申请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的案件。杨某原本就是一名独居残疾人,交通事故更是致其残疾程度加重、自理能力更加弱化、生活保障更加困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联动当地残联、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政府等多方力量,积极构建“法院主导+社会协同”的执行联动机制,着力破解执行难题,助推矛盾有效化解,将法律文书中的“纸面权利”转化为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既保障了残疾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权威,生动诠释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民生温度和责任担当。




白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法院“无声”化解涉残疾人民间借贷纠纷


(一)基本案情。白某(内蒙古人)和邓某(绵阳人)均系听力和言语残疾人。邓某于2019年多次向原告白某借款合计金额9.12万元。邓某偿还部分借款后,尚有7.71万余元本金未偿还。白某多次催还未果,遂于2024年4月向涪城区法院寄递立案材料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邓某偿还本金7.7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师咨询费3150元。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法院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发现原告白某、被告邓某均为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且均在外地,无法接听电话和进行语言交流,但均有手机且使用微信,故在通过向双方电子送达相关司法文书后组建微信群,将法官、书记员和原、被告拉入微信群,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当事人身份确认、证据质证、事实审查工作,在查明事实和了解争议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邓某同意偿还原告白某借款本金7.71万余元并承担利息1.16万余元及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咨询费3150元,从2024年6月按月分期支付并最迟在2029年5月前全部付清;原告白某自愿放弃其他利息请求并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1049元。

(三)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残疾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且手语能力比较弱,传统的口头庭审模式无法满足其表达和理解需求,加之一方当事人身居外省,现场庭审将增加诉讼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极大不便。涪城区法院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方法,根据残疾人具体情况,通过搭建微信沟通平台,采取分段推送图片和文字等方式,既让存在听力和言语残疾的当事人能够清晰易懂沟通内容,又给双方当事人预留充足的阅读和理解时间,客观真实还原事情经过,表达自身内心想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让纠纷在“无声”中化解,做到既定纷更止争,充分体现了法院根据残疾人特殊需求,应变提供无障碍诉讼服务,在细微中体现了对残疾人群体的特别关爱。

来源丨公众号“绵阳残联


编辑丨政治部